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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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目目 录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2、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7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项.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2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3、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
4、产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
5、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法定代表人:李建红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
7、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
8、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9、占股票资产的 0%-50%)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10、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11、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12、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13、、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
14、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15、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9)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除上述第(2) 、 (13) 、 (14) 、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16、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9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17、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18、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19、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款银行将对账单发送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0人对账时,基金管理人、基
20、金托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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