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几项规定(暂行)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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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鲁东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及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工作部(处)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三条第三条 各招生单位在进行招生宣传、解答考生咨询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第四条第四条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2、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制订,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布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各招生单位应停止一切形式的考前辅导、答疑等。第六条第六条 命题人员自接受命题任务之日起,不得接受考生咨询,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工作后,应立即销毁与命题有关的一切文本底稿。命题时所使用的电脑必须断开网络连接,试题打印完毕后要及时并彻底地删除电子文档。第八条第八条 负责命题、审题的教师及负责印刷、封装试题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范围。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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