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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校发201657 号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75 号文执行至2015 级本科学生毕业止。2016 年 7 月 27 日 2 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科
2、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
3、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3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四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收费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
4、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 10 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第五条第五条 基本学制 4 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 3 年,最长不得超过6 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 1 年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基本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 4 及注册等
5、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对休学从事自主创业的在校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认定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 2 年,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各类实践环节。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选修课三类。1.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
6、非理工类专业最低 20 学分,理工类专业最低 16 学分。2.通识教育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四年制本科生应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最低 6 学分,其中:经、法、教育、文、管、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至少选修 2 个学分自然科学领域内的课程;理、工科类专业的本科生至少选修 2 个学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课程;学生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范围。3.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选修课:四年制本科生应修创新创业 5 类课程 2 学分及素质拓展类课程 4 学分。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第七条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
7、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 节课为 1 学时,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 1 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 1 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各专业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在企业修读课程。在非本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的认定及转换参照洛阳理工学院校际、校企项目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
8、第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第十条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学分绩点五级制成绩学分绩点901004.05.0优=95480893.03.9良=853 6 70792.02.9中=75260691.01.9及格=651600不及格=00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成绩10-5)成绩60,课程绩点=成绩10-5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按照
9、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经审核认定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第四章 课程修读、重修、免修、辅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修读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学生推荐合理的课程修读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始前以推荐课表的形式向学生公布。学生一般应按照学院推荐课表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选择修读课程,可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主客观条件对推荐课表进行调整,学生调整课表时应考虑周全,自主制订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形成个人课表。 7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充分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规则和课程
10、性质后按洛阳理工学院学分制本科生选课规定进行自主选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时要注意量力而行,但为保证学生在最长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建议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少于 15学分。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选课门数不得超过 2 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重修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高于原考核成绩者按重修后的实际
11、考核成绩记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免修规定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学生,在课程开设前可提出申请免修,经所在学院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可免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教学内容,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理论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8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辅修规定学生辅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在缴纳相应辅修课程学分的学费后,可以辅修部分课程。经批准辅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第五章
12、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表,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考试形式进行。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 90 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 8089 分),中等(相当于 7079分),及格(相当于 6069 分),不及格(即 60
13、 分以下)。1.考试成绩=P+S+Q,其中:P 为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论文、测验等综合构成;S 为实验成绩,Q 为期末考试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参照课程教学大纲设置。2.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先进行考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9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者。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
14、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洛阳理工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申明原因,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 门课程记录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参加某些体育项目者,由学生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进行申请,经校卫生所认定,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
15、体育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10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两学期或以上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 1 门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学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以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成绩与学分认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缓考规定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考试前持医院或学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再
16、安排补考。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补考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 1 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均按 60 分记载)。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旷考规定学生未提交缓考申请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初修成绩按零分记载。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具体规定按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11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规定按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确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6 周的
17、;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限(休学期满无法按时复学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可再续休 1 年),累计不得超过 2 年(学生因创业休学可再延长 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 1 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
18、自理;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上课,否则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 1 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1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4.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
19、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 1 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报考其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八章 学业学位预警与退学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业学位预警规定按洛阳理工学院学业学位预警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不
20、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基本学制 2 年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13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退学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以发文的形式出具退学决议,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议下达 1 周内,学生到教务处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1、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4 第九章 “双学位”教育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相关规定按洛阳理工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
22、执行。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凡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最多延长 2 年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提前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提前 1 年毕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如果不愿意延期继续学习,应向所
23、在学院提出不延期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按结业处理。提前毕业和不延期继续学习的学生,应提前提出申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 15 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6 级四年制本科学生起全面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16 洛阳理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29 日印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