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依据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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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2: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草案稿)依据对照表序 号拟修订依 据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 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 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016 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节约用水 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节水条例) 2011 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城乡供水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供水条例)2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 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
2、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 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 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 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 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五条 .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 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3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 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 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 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3、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 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 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 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 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 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 舆论监督。4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 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
4、。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 2015) 基础管理第 7 项城市节水规划:应有落实 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 90%。5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 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 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八条 本省实行区域 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 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指标体系。6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 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
5、立方米年用水 量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 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 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 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 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 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 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 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 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 2 -序 号拟修订依 据关、团体、部队
6、、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 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定。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基础管理第 20 项计 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 95% 的标准。 依上述标准推算,目前市区公共和非居民 用水计划用水率为 90%,本市需将年用水量五 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 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纳入计划与定额 相结合的用水管理。7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 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编制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并负责考核。用水计划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定期公布。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 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
7、向水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 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节水统计报表的; (五)拖欠加价水费的; (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 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 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 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
8、行政区域年度用水 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 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 面答复。 第十三条第四款 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 2015)基础管理第 10 项:应建立重点用水单 位监控名录并进行监控管理8新增条款新增条款 建设单位基建施工应当在开工前 向项目所在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基建施工拟 用水总量,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施工用水定 额,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 设计年取水
9、量 5000 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 用水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 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此新增条内容在 2013 年发布的苏州市计 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表述,并已经 在实际工作中落实。913 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 水企业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 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 各种附加。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 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
10、171792 号)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10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 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 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 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 2015) 基本条件第五项:应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 管理平台11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 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
11、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 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 3 -序 号拟修订依 据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年取(用)水量在五万立 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年取(用) 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 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 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 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应当有节 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织评审的 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 新增条款新增条款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在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进
12、行审批、核准时,应当就节水评估报告征求同 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由发展和改革、经济和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进行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要求纳入建设 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中。 建设单位在向审图机构报送项目施工图时应 当一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节 约用水设计审查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 施。 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 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 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 苏州市建
13、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 七条 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 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在 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年取(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 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节水评估报告可以由具有编制水资源论证 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水措 施方案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申请材 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节水评估报告、节水措施 方案登记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 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 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
14、应 当有节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 织评审的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 新增条款目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文 字表述于实际操作一致。12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 加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 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安 装节约用水设备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 备。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 设施、设备。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
15、定 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 施。 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 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 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13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十万 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二万立方米以上 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 试,其中重点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 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 衡测试。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应当进行水平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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