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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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 【目的依据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开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 【遵循原遵循原则则】 】水运建设市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
2、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和行业保护。第四条第四条 【 【管理分工管理分工】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规定,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2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本系统水运建设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第五条 【 【自律要求自律要求】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第六条第六条 【 【信息化信息化】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不断
3、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协同监管。第二章第二章 市市场场主体条件主体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 【项项目目单单位管理能力位管理能力】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具有与拟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时,可选择项目代建制或总承包等模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主要包括:(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并至少在 2 个类似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项目工程、技术、计划等部门、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工程技术、质量、
4、安全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应当具3有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及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第八条第八条 【 【代建代建单单位条件位条件】 】项目代建单位在管理能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除应具备项目单位管理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具有类似水运工程建设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技术、计划、设备、质量、安全等岗位负责人应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第九条第九条 【 【鼓励政策鼓励政策】
5、】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 【从从业单业单位位资质资质】 】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能力等级。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 【从从业业人人员员要求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持证上岗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市市场场主体从主体从业业行行为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
6、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依法参与水运建设市场活动。从业单位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围标、串标,不得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项项目目单单位位职责职责】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招、未批先建以及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严格遵守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代建代建单单位主要位主要职责职责】 】代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承担项目
7、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等。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 【总总承包承包】 】采取总承包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可以将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但总承包单位主营业务或主体工程不得分包。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 【PPP】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 【分包管理分包管理】 】水运工程分包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不得二次分包。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
8、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非主体部分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分包不免除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6承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将施工分包合
9、同报监理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采用 PPP 等模式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 】水运建设项目合同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水运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格式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 【市市场场主体主体责责任任义务义务】 】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
10、项。项目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其指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设备、产品的品牌和厂家。工程实7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六)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
11、据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七)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乙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 【主要人主要人员员、 、设备设备】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同意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8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 【执业要求】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12、)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工程款工程款】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项目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拖欠材料款、分包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劳务劳务用工用工】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单
13、位备案。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按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按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劳务人员作业安全。9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法使用劳务人员或者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等现象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质质量安全量安全责责任任】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14、,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机构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信息信息资资料及档案管理料及档案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 【从从业单业单位信用位信用评评价价】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水运建设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5、台账,对10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更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 监监督与督与检查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监监管方式管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建设市场检查、抽查和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向社会公开信息、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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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 建设 市场 监督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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