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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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规范环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发挥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与考核的通知(苏环办2017126号)、 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环规201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管理,是指对通
2、过环评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评分的方法,合理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考核成绩和业绩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督促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职尽责、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的工作和措施。对环评从业人员考核管理的主要对象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第四条 列入考核管理的环评文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及相关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等,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以2及土地预评价报告等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第五条 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区(园区)环评审批部门、技术评估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实施。(一)市环境保护
3、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的组织协调;负责市本级审批的环评文件相关环节的质量评分,评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绩等级;负责对各区(园区)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的考核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对区(园区)审批的相关环评文件组织技术复核或者抽查考核;负责全市环评考核管理平台的开发、培训、应用和管理等;(二)各区(园区)环评审批部门主要负责由区(园区) 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相关环节的质量评分;负责对在本辖区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三)技术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
4、织与会专家进行考核评分,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评估环节的考核评分;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复核和抽查考核等工作;(四)有关专家在技术评估机构的组织下,对环评文件进行专项技术评估或者技术复核、抽查考核,提出专家意见和考核评分。第六条 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通过南3京市环评文件评估管理及信息报送平台进行。第七条 考核主要分为单本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均采用百分制。(一)单本考核是指对单个环评文件的考核评分,在审批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季度考核是指以季度为时间尺度,主要通过计算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季度全部单本考核算
5、术平均成绩,动态评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季度综合考核成绩和业绩等级。季度考核在季度终了后 3 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平台自动完成;(三)年度考核是指以年为时间尺度,主要通过计算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部单本考核算术平均成绩,结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技术复核、抽查考核成绩,最终评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和业绩等级。年度考核在年度终了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成绩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复核、抽查考核结果作为成绩调整事项及时纳入本市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成绩的动态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季度
6、和年度公布相关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成绩和业绩等级。第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成绩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优秀,70-80 分(含 70 分)为良好,60-70 分(含 60 分)为合4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规划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差别化的评分机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经过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总分值按 100 分计算,规划环评总分值上浮10%,其他环境影响报告表总分值下浮 10%。第九条 每个单本考核基础分值按照 100 分计,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评分:(一)经过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的单本考核成绩由专家评分
7、、技术评估机构评分、审批部门评分三个部分之和组成,分值比例分别为 50%、20%、30%;(二)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专家评审的单本考核成绩由专家评分、审批部门评分两个部分组成,分值比例分别为30%、70%; (三)未经过技术评估机构评估且未经过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专家评审的其他单本考核成绩由审批部门独立评分,分值比例设为 100%。第九条 为反映环评文件编制的难易程度,单本考核成绩实行差别化计分机制。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将以上述单本考核评分的 110%作为最终考核成绩,未经过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将以上述单本考核评分的 90%作为最终考核成绩,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均以上述单本考核
8、评分作为最终考核成绩。第十条 评分环节分别依照下列评分规则进行:(一)专家评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专5家)进行,由专家在技术评估会议或者专家评审会议中分别通过评估平台完成。经过技术评估会议的单本专家环节得分=专家平均评分*50%,经过企业自主组织专家评审的单本专家环节得分=专家平均评分*30%;(二)技术评估机构评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评估)进行,在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平台完成。技术评估机构按 100 分进行评分,单本评估环节最终得分=技术评估机构评分*20%;(三)审批部门评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审批)进行,在出具审批意见后 1 个工
9、作内通过评估平台完成。审批部门按 100 分进行评分,单本审批环节最终得分=审批部门评分*30%(技术评估类),或者审批部门评分*70%(专家评审类),或者审批部门评分*100%(其他类)。第十一条 建立单本技术评估复审和审批退件、技术复核、抽查考核等机制。(一)复审。技术评估专家平均评分低于 60 分时,或者环评文件在生态保护红线、主要规划相符性、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存在重大疏漏,或者环评文件技术性问题较多被专家组或者审批部门要求复审时,被评估单本须进行复审;(二)退件。环评文件在生态保护红线、主要规划相符性、重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等存在重大疏漏,或者技术性、基础性问题较多时,报批单本
10、须按退件处理,并在拟批公示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技术复核、抽查考核。除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组织的6技术复核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将按计划对各区(园区)审批的单本进行抽查考核,或者根据环评机构提出的复核申请对考核评分有争议的单本进行技术复核。第十二条 单本发生复审、退件、复核等情形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被复审 1 次的,技术评估按照第二次评估成绩计算,单本考核最终成绩将在二次评估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扣减 35分。被复审 2 次及以上的,技术评估按照最后一次评估成绩计算,单本考核最终成绩将在最后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扣减 80分,直至 0 分;(二)被退件 1 次的,单本考核最终成绩将在综合得分的
11、基础上扣减 50 分。被退件 2 次及以上的,单本考核最终成绩直接取 0 分;(三)被技术复核单本的成绩低于本平台评估成绩的,单本考核成绩按照技术复核的成绩重新取值。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区(园区)环评审批部门的单本考核评分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复核要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和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和复核,并对单本考核成绩予以调整和确认。第十四条 建立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管理机制。(一)约谈。环评机构在三个月内被复审单本达到 2 个及以上的,或者同一单本被复审 2 次及以上的,或者在三个月7内被退件单本达到
12、 2 个及以上的,或者半年度动态考核成绩低于 60 分的,市环评审批部门将约谈环评机构负责人。(二)通报。包括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两种。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成绩达到优秀的,或者为公益项目做出重大贡献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疏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信访事件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通报表扬及通报批评将作为考核加分或者减分项目纳入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年度考核成绩中。(三)限期整改。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者处于全市后五位、环评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成绩不
13、合格或者处于后十位的,视情节责成限期整改三个月至三年。限期整改期间,市、区(园区)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环评机构或者环评从业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应当在每年 1 月底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并完成审批的环评业绩材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季度、年度考核成绩)将被逐项扣减直至扣为 0 分:(一)被市、区环评审批部门约谈,每次扣 5 分;(二)被市、区环评审批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 10 分;8(三)被市环评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含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被限期整改的情形)的,扣 20-30
14、分;(四)因本市环评文件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被生态环境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扣 50 分;(五)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业绩,或者虚报、瞒报、错报率超过 3%的,扣 5 分;(六)因往年单本质量问题造成群访、群诉、复议、诉讼等纠纷以及污染事故、生态破坏的,每件扣 10 分直至扣为 0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综合考评成绩将被逐项加分直至加到 100 分:(一)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对环境保护不可行的项目作出明确否决结论的,每件加 3 分最多加 9 分;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
15、的义务,主动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每件加 3 分最多加 9 分;(三)科学开展公众参与,在协助化解公众矛盾、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表现突出的,每件加 3 分最多加 9 分。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不一致的,按整改期限较长的执行。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情况,由9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官方媒介向社会实时公开,记入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和省环保厅。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16、: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专家)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评估机构)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审批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评分表10(表 1:专家)建 设 项 目 名称: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具体内容具体内容满分满分得得 分分分析判定 相关情况应明确判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 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 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 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三线一单”进行对照。* /项目周围 环境特征 描述项目周边环境要素清楚,各类环境敏感目标完整准 确,图表一致说明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涉及的环 境敏感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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