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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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 暂行办法条 1 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对学生在校用餐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供餐的公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 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条 2 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餐的中小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条 3 条 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是指学校在
2、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就餐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条 4 条 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体现公益性、保本经营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标准、数量、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中小学校制定或调整伙食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2条 5 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原则上应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其他学校提倡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条 6 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对中小学伙食费实行管理,独立核算,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帐,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每
3、月结算,并公示收支情况。条 7 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燃料费、食堂员工人员费用(不包括财政支付人员)和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构成。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要单独计量,分表计费,不得将非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在食堂伙食费成本中列支。食堂房屋及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添置,应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安排列支,不得计入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当同价,学校不得将教职员工伙食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不得用食堂结余款以奖金、福利或各种津贴、补贴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员工。条 8 条 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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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中小学 伙食费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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