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送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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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第 1 1 章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
2、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2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
3、能源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第第 2 2 章章 实施与管理实施与管理第六条 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备期,应当邀请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明确来源,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在本单位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第八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3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存续期内,公共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有关费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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