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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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building of elderly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X XX XX发布201X XX 01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目次1 总则.32 术语.43 养老设施的设置.54 用房及面积标准.64.1 生活用房.84.2 生活辅助用房.94.3 医疗保健用房.94.4 公共活动用房.94.5 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95 性能标准.106 总平面设计.137 建筑设计.157.1 一般规定.157.2 生活用房.187.3 医疗保健用房.207.4
2、公共活动用房.207.5 管理服务用房.218 机电设计.158.1 给水排水.228.2 燃气.238.3 暖通.238.4 电气.248.5 智能化.24条文说明.271 总则总则1.0.1 为适应上海市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水平,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设施相关规划,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新建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既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可参照执行。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
3、循安全、适用、经济、可及、便捷的原则,保证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进行设计。1.0.4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服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或者综合性的为老服务建筑,其建筑设计宜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1.0.5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养老设施设置护理型床位的,还需符合业务主管部门护理型床位相关规定、要求。2 术语术语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Care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主要指养老机构、老年人社区托
4、养服务设施等。2.0.2 养老机构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2.0.3 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社区中为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临时或短期托养、保健康复等服务的设施,主要有日托型服务设施、全托型服务设施两类。2.0.4 失能老年人 Disabled Elderly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帮助或照护的老年人,包括部分失能老年人、完全失能老年人。2.0.5 失智老年人 Demented Elderly认知上存在障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或照护的老
5、年人。2.0.6 护理型床位 Elderly Care Beds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床位。2.0.7 照护单元 Elderly Care Units为实现照护职能、保证照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3 养老设施的设置养老设施的设置3.0.1 养老设施应按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根据所在地区居住老年人口规模为基础进行配置,适当控制单处规模,单个养老机构不宜超过 500 张床位。表表 3.0.1 养老设施规模一览表养老设施规模一览表项目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床均建筑面积()养老机构300 床以上100300 床100 床以下2542.50全托型服务设施10-49 床18
6、日托型服务设施200/处3.0.2 养老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适时调整。3.0.3 养老设施选址宜交通方便、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音和污染源,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具备独立的活动场地,地形地貌平整。3.0.4 养老设施如与居住建筑、社区行政管理、医疗、文化等设施综合设置,或与社区级医疗设施用地混合设置时,养老设施应相对独立,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位。3.0.5 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宜小规模、适度分散、均衡布局。根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新建社区和已建设区的实际需求与用地供给情况进行差异化配置,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
7、级公共设施(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等)综合或临近设置。4 用房及面积标准用房及面积标准4.0.1 养老设施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 ,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参照表 4.0.1 的规定。表表 4.0.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养老设施类型社区托养服务设 施用房配置养老设施房间类型养老 机构全托型日托型备注卧室卫生间起居室休息室可综合设置居住用房亲情居室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附设厕位备餐区域 用于分餐,老人居住楼层宜每层设置开水间自助小厨房可单独或综合设置公共餐厅可兼休
8、闲区域照护台 老人居住楼层宜每层居中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应每层设置休闲区域 养老机构在老人居住区域应每层设置(可兼餐饮区域)老年人用房生活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储藏室用于老人日常生活用品存储,用房配置养老设施房间类型养老设施类型备注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服务设 施全托型日托型宜独立设置理发室生活服务用房小卖部医务室养老设施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按照卫计部门相关要求配置功能用房。无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养老设施用于放置药品等。医务用房舒缓室保健室 康复室医疗保健用房保 健 用 房心理疏导室日托型服务设施可综合设置多功能厅(室) 阅览室 网络室 棋牌室 书画室 健身室活 动 室教室 家属访视交流区均可与适合的场所
9、合并设置公 共 活 动 用 房阳光厅/风雨廊 总值班室 入住登记区域 办公室 接待室 会议室功能必备,可综合设置档案室管理 服务 用房 (或场所)厨房用房配置养老设施房间类型养老设施类型备注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服务设 施全托型日托型洗衣房 员工用房含员工更衣、休息等功能仓库 设备用房 各类气体存储库房,应按相 关规定单独设置 晒衣场 代际沟通活动区可充分开发户外功能,用于 家属探访老人、共同活动使 用 户外活动区为住养老人提供健身活动、 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户外 活动场所注:1.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为不设置。2.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只对照部分,其中,新建项目需同时具备,改造项目
10、须具备。非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可参照自行设置。3. 日托型服务设施,为收住老年人生活提供较多照料康复服务的,应增强相应的用房设置。4.0.2 日托型服务设施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老年人用房中的生活用房一般为 3.40m2/人、医疗保健用房为 2.10m2/人、公共活动用房为 1.70m2/人、管理服务用房为 1.30m2/人。以上公共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实际建设时,可减少管理用房面积。4.0.3 日托型服务设施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在区域相似且不影响各自使用的,可以通过共享场地方式综合设置。共享场地综合设置的日托型服务设施应当确保功能区域完整,有独立的休息服务
11、区域,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0。4.1 生活用房生活用房4.1.1 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张,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卧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大于 8 张。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 床。卧室内床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m2。日托型服务设施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 4-10 人。4.2 生活辅助用房生活辅助用房4.2.1 养老机构公共餐厅的总餐位数按总床位数的 40%设置,宜在居住老年人的每个楼层设置具有餐饮功能的区域,并留有备餐空间。4.2.2 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下表确定。表表 4.2.2 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每件)洁具男女
12、洗手盆1512座便器1512小便器12注: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年人数测算;日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会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4.2.3 公用沐浴间浴位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 15 张床应设 1 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的浴位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 30%,且不应少于 1 间。日托型服务设施,每 1520 个休息位宜设 1 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小型养老设施的老年人专用浴室,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用。4.2.4 老年人居住的每个楼层应设污物处理间,面积不小于 8m2,大于 50 张床
13、位的面积不应小于 10m2。4.2.5 老年人居住的每个楼层应设置休闲区域,用于聊天、休闲等。4.3 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4.3.1 厨房面积不应小于 40m2, 大于 50 张床位的每增加 1 张床位,面积累加0.40m2。4.3.2 洗衣房小于 100 张床位面积不应小于 20m2,大于 100 张床位面积不小于40m2。4.3.3 晒衣场小于 100 张床位的面积不应小于 30m2,大于 100 张床位的面积不小于 50m2。4.4 医疗保健用房医疗保健用房4.4.1 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应符合卫计部门相关要求。未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医务室需满足设施使用需要。
14、4.4.2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5 性能标准性能标准5.0.1 养老设施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中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下或半地下不应布置老年人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5.0.2 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照护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5.0.3 养老设施建筑宜考虑设置紧急状况下的安全避难空间。高层老年人用房应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避难间。5.0.4 养老
15、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 5.0.4 的规定。表表 5.0.4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道路及停车场主要出入口、人行道、停车场室外场地广场及绿地主要出入口、内部道路、活动场地、服务设施、活动设施、休憩设施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入口门厅过厅和通道平台、休息厅、公共走道、风雨廊垂直交通楼梯、坡道、电梯生活用房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沐浴间、公共餐厅、休闲区域公共活动用房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
16、室、教室、多功能厅、阳光厅、风雨廊建筑医疗保健用房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舒缓室、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5.0.5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 1 台为医用电梯。5.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 5.0.6 的规定。表表 5.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房间名称窗地面积之比活动室1:4起居室、卧室、公共餐厅、医疗用房、保健用房
17、1:6公共厨房1:7公共卫生间、公共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1:95.0.7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5.0.8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隔声降噪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的规定。老年人主要用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应符合表 5.0.8 的规定。表表 5.0.8 老年人用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老年人用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房间名称分隔墙和分隔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分隔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生活用房(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45dB45dB50dB75dB5.0.9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抗震
18、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6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6.0.1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且便于老年人充分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6.0.2 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明确,易于辨识,交通组织便捷流畅,建筑与室外绿化景观和活动场地有良好的结合。6.0.3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观,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风雨廊连接。6.0.4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方,50%老年人居室、50%公共活动用房冬至日的日照有效时间不宜小于 2h。6.0.5
19、养老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养老设施的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规划要求。6.0.6 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车行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通行,且能顺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6.0.7 主要步行通道应独立完整,具有系统性,地面平坦,尽量避免高差,有高差处以缓坡过渡,方便轮椅通行。主要步行通道应设置避雨设施,包括雨篷、风雨廊等,同时考虑防滑和快速排除积水的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患。6.0.8 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人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应与无障碍设施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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