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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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号(第 联) 第 1 页,共 2 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 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 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期食品/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 不符合规定
2、);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违反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或者备用规定的(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经清洗、消 毒的餐具、饮具未放置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未定期维护与校验/加工工具 设备标志与清洁消毒不符合规定); 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未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 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 具/未采取措施劝阻吸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
3、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4、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
5、六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 (二)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号(第 联) 第 2 页,共 2 页 (接上页)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
7、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第(五) 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第二十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警告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
8、监督管理局或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 2.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号(第 联)
9、第 1 页,共 2 页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 ,从事了以下行为: 食品摊贩违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的(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 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 食品摊贩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与污染源直线距离未在 25 米以上/设施与设备不符合要 求/未配有防污染等设施或废弃物收集容器); 违反食品摊贩票据保留保存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10、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
11、条。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 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警告 罚罚款款 元整(大写)元整(大写)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 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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