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华会计网校——会计准则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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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资料来源:中华会计网校会计准则专题会计准则专题主权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经验及启示主权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经验及启示一、引言自 2001 年 4 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2005 年全世界累计将有 91 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 IFRs.然而当各国试图将 IFRs 引入本国使用时,都遇到了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将 IFRs 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会计环境相适应。各国都需要研究如何在兼顾本国国情需要的同时,尽力克服外来文
2、化与本国文化的碰撞,消除或减少 IFRS 与本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欧盟虽然最早倡导采用IFRs,但其实际行动却进展较慢。相比之下,近年来澳大利亚对采用 IFRs 的态度却最为积极。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澳大利亚在处理采用 IAsB 准则与保留本国会计准则特色的关系上提供了经验,本文将在介绍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经验的基础上,讨论一些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的做法。二、IASC 改组后澳大利亚对会计准则趋同所采取的积极态度在 IASC 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约 50 项会计准则的建设。然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曾先后经历过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
3、RF)、澳大利亚会计评审委员会(ASRB)、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三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变迁,并曾经遭遇过多种会计准则来源并存的局面。目前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新 AASB)是于 20 世纪末,按澳大利亚财政部的公司法与经济改革方案进行改组后组成的,其组织程序为:“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 AASB 提供政策指导、“新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新 AASB)”制定、评审和发布包括其与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紧急问题小组(HIc)”对紧急财务报告问题提供指导意见。新 AASB 是由财政部所主导,具有较强的政府色彩。对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澳大利亚历来持积极态度。早在 1994
4、年 7 月,AASB 就发布了第 4 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步伐。1996 年 4 月,AASB 又发布了第 6 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开始与 IASC 制定的 IAS 进行协调,这一切均为 2005 年澳大利亚的国际趋同奠定了坚实基础。2001 年,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AASB 具有参与制定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并为之作出贡献的职责。”第 225 段规定,“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FRc)的职责是:(1)在适当关注国际发展的情况下,促进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2)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
5、中的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利益,则促进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国际上最佳实务的会计准则。”2001年 ASIC 法案为澳大利亚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 年 4 月,重新组建的 AASB 发布了修订后的 PS4“国际趋同与协调政策”,以取代原 PS4 和 PS6.该政策公告指出,AASB 国际趋同的目标是通过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Psc)的活动,寻求制定一套单一的国际上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该准则既能在澳大利亚国内又能在全球其他地方采用,从而使澳大利亚获益。然而该公告也指出,这个目标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因此 AASB 国际协调的目标是,在 A
6、ASB 认为能最大程度地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内私营和公共部门利益的前提下,朝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 PSC 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相协调的澳大利亚准则努力。如果 AASB 认为 IFRS 或 IPSAS 不能代表最佳国际实务时,暂时的目标是采纳被 AASB 认为是最佳国际实务的处理方法,并努力影响 IASB 和 PSC 采纳被 AASB 认为是最佳国际实务的处理方法。为此,AASB 制定了工作方案策略、国际联络和监督策略,并规定以后发布的每一项澳大利亚会计准则都将包括一个“符合情况声明”(Conformity Statement),概括描述各该准则与相应的 IASB
7、准则、PSC准则和新西兰会计准则的符合情况,以及它们的主要差异。由此可见,AASB 开始还只是打算采取一种渐进趋同的方式,并没有打算直接全盘采用 IASB 准则。然而,2002 年 3 月欧盟所作出的最迟不超过 2005年采用 IASB 准则的决定,却成为澳大利亚决定在 2005 年直接采用 IASB 准则的催化剂。对此,澳大利亚财政大臣 Hon lan Campell 发表声明,指出澳大利亚报告主体应当与欧洲一致,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采用 IASB 发布的准则。FRc 也认为澳大利亚在此方面不能落后于欧洲,因此,FRC 于 2002 年 7 月对 AASB 作出战略指示,要求澳
8、大利亚的营利性主体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比欧盟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走得更远。FRC 认为,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采用一套单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将极大地推动投资者的跨国投资,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并帮助澳大利亚公司筹集资本或在海外上市。FRc 所推动的会计准则“国际标准化”运动,使得 AASB 不得不对其原有工作计划作出调整。AASB 表态,打算发布一套以 IASB 准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但需要增加一些适合澳大利亚的要求和环境条件的内容。在经过与“咨询团体”协商后,AASB 于 2003 年 3 月发布了“AASB 在 2005 年采纳 IA
9、SB 准则的计划”,阐述了 AASB 对主要趋同问题的策略。之后,AASB 详细研究了原 AASB 准则与 IASB 准则的差异,并陆续发布了修订后 AASB 准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 年 6 月,AASB 正式发布了与 IASB 准则相对应的澳大利亚准则(EquivalentIASB Standards,简称 EIASB 准则),宣告 AASB 完成了 FRC 交给它的战略任务。三、AASB 对国际趋同制定的总体策略以及所作的一系列决定1.总体策略。在采用 IASB 准则时,AASB 的总体策略是采纳 IASB 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有在需要适应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时才会对有关文字加以修改。例
10、如,有时需要加入一个提及2001 年公司法的应用段,但这一改变不会影响准则要求的实质。2.澳大利亚 EIASB 准则的适用范围。根据2001 年 ASIC 法案第 227 段,AASB 既要为公司法中的私营部门制定准则,又要为公共部门制定准则,而 IASB 准则主要是为营利性的私营部门制定的。为此,AASB 在 2002 年 8 月的会议上决定采取了一种部门中立(Sector Neutral)的态度,即要求新准则同时适用于营利性丰体和非营利性主体。在需要对非营利主体有不同的或额外要求的情况下,将额外的、适当的文本加入 AASB 准则中以处理这些情况。增加的这些内容并不影响与营利性主体有关的要求
11、。3.额外的指南和披露。在有些情况下,现存的 AASB 准则包括了一些有用的、EIASB 准则所没有的评论(Commentary)。在被认为有利于 AASB 准则用户并且不与 EIASB 准则冲突的情况下,AASB 决定将这些评论保留为指南,但这些指南不构成准则的一部分。此外,一些准则还对额外披露作了要求。对 EIASB 准则中加入的额外披露要求以及非营利性主体的条款,AASB 在 2003 年 10 月会议上明确要求应在其前面加上前缀“Aus”,以便于识别它是澳大利亚所特有的要求。对于适用于非营利主体的条款,还应在其前面首先说明其有限的适用性。4.对准则中选择性处理方法的态度。在采纳 IAS
12、B 准则时,AASB 一直以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为目标,澳大利亚常自诩其准则在某些方面比国际会计准则做得更好。由于有些 IASB 准则因国际协调的原因妥协而允许几种方法并存,AASB 认为其中某些选择性处理方法并不一定代表国际最佳实务,因此 AASB 发布了“AASB 对 2005 年采用 IASB 准则中的选择性处理方法和范围排除的政策”,阐述了 AASB 对一些 IASB 准则中允许多种处理方法并存的态度。AASB 对 IFRS 和 IAS 中的选择性处理方法作出区别对待:对 IFRS 中可能包含的选择性处理方法,AASB 仍然予以保留;对于 IAS 中的选择性处理方法,AASB 则采取逐项分
13、析的方法来决定是否予以保留。截止到 2004 年 2 月,AASB 已对 IAS2、7、16、19、23、28、31、39 进行了分析并作出相应决定。例如,禁止 IAS7 中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采用间接法,禁止 IASl9 中对雇员福利计划的精算所得和损失采用走廊法(corridor Approach),在 IAS31“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禁止采用比例合并法等等。但是 AASB 认为,以上规定不会影响对 IASB 准则的遵守。5.采用 EIASB 准则的时间。考虑到有些报告主体可能希望提前采用某几个 EIASB 准则,从而缓解在2005 年 1 月 1 日一次性使用 EIASB 的压力,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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