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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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全国老龄办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加强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和政策实践问题研究,推动老龄产品用品研发和老龄科技应用,培养壮大老龄科研人才队伍,特在全国范围内认定若干“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 (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均衡布局、稳步推进、特色鲜明、注重实效、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研究基地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命名并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负责。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第四
2、条 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2 2 (一)已纳入国家“双一流”战略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高校,部分研究条件较好和研究基础深厚的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二)老龄科学理论研究核心学科优势突出,支撑学科门类较为齐全;(三)有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实体性研究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积累;(四)有可持续的老龄科学理论研究经费来源保障。第五条第五条 全国老龄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发布关于遴选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的公告。符合研究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填写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正式报送全国老龄办。全国老龄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书
3、进行论证,必要时赴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全国老龄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符合设立条件的,全国老龄办下发同意设立研究基地的通知,并予授牌。第六条第六条 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运行具体工作由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组织实施: 3 3 (一)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认定的前期工作;(二)组织研究基地围绕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对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研究;(三)指导研究基地制定建设计划、完善规章制度,对研究基地定期评估。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全国老龄办对已确认的研究基地:(一)冠以“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名称;(二)全国老龄办委托研究基地承担研究课题或承办相关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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