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控制吸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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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清远市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倡社会公德和文明、健康生活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城市”、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指标
2、考核,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爱卫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宣传、教育、文化、旅游、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工商、食药监、商务、烟草、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共青妇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吸烟危害性,倡导健康文明- 2 -生活方式,营造绿色无烟环境。第五条 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第 2 章 控烟场所第六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
3、议室、办证厅、食堂和生产车间,以及公用电梯间内和通道走廊区域。(二)学校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和休息的场所;(三)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区和病房区;(四)图书馆(书店)、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少年宫等阅览室和展示厅,体育馆、游泳馆;(五)火车站、汽车站售票厅、候车厅和客运车、接送学生校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用电梯间内和室内等候区域;(六)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厅(网吧)、酒吧、茶艺馆、按摩、美容、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沐足)、运动健身场所,宾馆、酒楼大厅等娱乐休闲服务场所;(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等公共场所。(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3 -限制吸烟
4、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或其他有关警示标识,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并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第七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室外区域;(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警示标识。第八条 爱卫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的具体范围。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二)不
5、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4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
6、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5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
7、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第十七条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准则。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爱卫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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