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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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和督促省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出资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及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青海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见附件1)。第三条第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出资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机械、电子、电力、建材、物流、旅游、农业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 、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
3、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安全生产产工作工作责责任任第五条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二)指导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三)指导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 (四)参与出资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出资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五)指导出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
4、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第六条第六条 出资企业是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一)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三)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四)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5、。第七条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4(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
6、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5(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第八条 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
7、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检查、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应当由出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并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8、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6.高危行业以及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7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九条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各职
10、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第十条第十条 出资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稳定企业安全管理队伍,提高安全管理人员风险待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11、康方面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8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对独资及控股子企业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出资企业应当与
12、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安全生产产工作基本要求工作基本要求9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13、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
14、环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出资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10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租赁和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等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项目租赁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
15、营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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