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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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公示制度,规范能效公示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公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的公示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条 3 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
2、一定的形式公布的活动。第四条 建筑能效公示分为内部公示和外部公示两种形式。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能效公示管理工作。2市住房和建设局统筹协调建筑能效公示的重大问题,监督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直公共机构能效公示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属公共机构和其他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能效数据的收集、统计及报送。第七天 建筑能效公示应遵循诚信申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注重社会效益,提高公示信息的公信力。第二章 建
3、筑内部公示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适用的公示对象”均应进行内部公示。第九条 建筑内部公示应采取以下程序: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能效数据进行收集与统计并在建筑首层内部或外部的公告栏或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3第十条 建筑内部公示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基本情况,应包括建筑类型、建筑名称、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空气调节方式等建筑物基本信息及能效公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能耗数据,应包括电(kWh)、油(t)、天然气(m)等各类能源年度总能耗量和耗水量(m3)及逐月能耗数据,以及年度建筑综合总能耗(kWh)、年度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kWh/m2.a)。能
4、耗指标的扣除、折算与修正参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SJG 34-2017 中的相关规定。(三)能耗计量期内建筑所采用的技术节能或管理节能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内部公示为每年一次,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能效数据进行公示,为长年公示。第三章 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区政府进行统一公示。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可采用网上公示、新闻媒体公示或展览公示。网上公示是选择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或其指定的网上公示平4台进行公示,新闻媒体公示是通过本地电视、报纸及广播等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展览公示是选择有影响的场所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应采取以下程序:(一)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
5、务企业,对建筑能效数据进行收集。(二)市直公共机构将建筑能效公示内容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属公共机构及其他公共建筑将建筑能效公示内容报送所属区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内容应与建筑内部公示数据一致。(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对数据进行抽查复核。确定公示对象面向社会予以公开公示。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对象范围为,一是高能耗建筑(根据建筑类型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从高到低排列位于前 1/4 区),二是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低能耗建筑(根据建筑类型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从高到低排列位于后 1/4 区)。建筑类型分类应符合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SJG 34-2017 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信息应包括建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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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建筑 能效 公示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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