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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特制订本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许可申请。农药经营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辖区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由农业部统一制定格式) ,递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来源、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2、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九)申请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先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并应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2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2.分级受理。农药经营单位是县级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证,以下同)的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经营单位申请由市级或经营场所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经营单位申请由省级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3.受理时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农药经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
3、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农药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审查与审批1.分级审查。按照谁受理,谁审查的原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单位要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应派 3 名以上农药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省级或市级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单位的实地核查,可以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省市县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要按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要求,逐项进行审查并做详细的审查记录。2.审批。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 20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地核查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农药
4、经营许可证;对基本合格的,在 20个工作日后重新实地核查,审查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延续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1.延续申请。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农药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四)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五)农药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2.延续审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不予延续。3.变更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仓储场所地址、调整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4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申请设立和变更分支机构,应进行实地核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除仓储场所外应符合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核查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进行备案变更,不合格的不进行备案变更。每个分支机构只允许有一个母体单位。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收回原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需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4遗失补办因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