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完好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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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完好版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完好版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完好版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到达国家强迫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2、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六条省商务、公
3、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
4、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与卖方约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约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
5、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获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创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
6、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过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下面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近期一次转移的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二客户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络方式等;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时间
7、、里程、项目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章二手车拍卖第十八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实、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实及其他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约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
8、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着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二十四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表),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网上拍卖经过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一样。任何个人及未获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3。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
9、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实、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五章二手车经纪第二十八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别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
10、事二手车经纪活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买卖二手车能够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实;二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应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当。第三十二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根据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实。第三十三条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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