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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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系)、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
2、把关。 第四条 凡能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方可授予学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五条(一)的限制:(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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