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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卓利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目录第一部分 前言.2第二部分 释义.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11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7
2、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8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0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5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6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64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5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6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67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8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前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3、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4、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
5、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5、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3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6、额的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4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卓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7、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卓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5月 31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10、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11、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12、有限公司6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 2019 年 10 月 22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1 月 20 日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13、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 3 个月后的对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14、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37、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0、 业务规则:指南方
15、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7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16、的行为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48、元:指人民币元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17、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
1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8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
19、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9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南方卓利 3 个月定期
20、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 3 个月后的对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21、(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举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首个开放期
22、为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至 3 月 8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即 2018 年 3 月 9 日至 6 月 10 日(6 月 9 日、6 月 10 日均为非工作日,封闭期相应顺延至于 6 月 10 日,并于 6 月 11 日起进入开放期) ,以此类推。10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
23、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24、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其他事项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11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于 20
25、18 年 01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9141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19年 10 月 22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生效。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
26、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12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27、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 3 个月后的对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28、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9、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13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30、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31、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14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32、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3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4、或相关公告。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15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35、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本基金
36、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A 类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16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38、购申请。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8、个人投资者申购。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 1、2、3、4、6、
39、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40、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17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41、,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