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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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下井人员职责及要求第二条 山西焦煤领导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山西焦煤正职领导2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二)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 安监、 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领导5次/月,副职6次/月。煤矿子公司领导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
2、产、 机电、 安全、 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6次/月,其他副职领导3次/月;(二)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 安监、 生产业务处室正职6次/月,副职7次/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第三条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第四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现场检查人员有权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应将下井的时间、 地点、 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情况,认真填写
3、到干部下井信息表中。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和矿井安监部门、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第三章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规定第八条 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应符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在子公司备案的副总工程师;基建矿井领导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矿井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矿长、 党委书记5次/月,分管生产、 机电、 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0次/月,其他副职领导6次/月。(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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