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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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一、行政执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单位名称:位名称:清丰清丰县县住房和城住房和城乡乡建建设设局局执执法主体法主体类别类别:法定行政:法定行政执执法机关法机关作作为执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10、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1.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12.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质量条例第六条1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1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1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1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8.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2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24.建
3、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2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2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30.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3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3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3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3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二 、行政执法依据(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3.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0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8.2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09.2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01.30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2.01行政法规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07.011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03.2
5、62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8.02.06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3.03.01地方 性法 规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10.12.0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1.9.3 部门规章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12.4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1994.8.15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8.7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2.3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1.17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
6、001.6.18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算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2.19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1.29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3.51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9.1312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17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计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2.31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3.191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10.1816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07.09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01.0118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7、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08.23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部2000.03.29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2004.12.01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04.072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06.302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08.25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09.0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06.0126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03.0
8、12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08.2928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07.052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05.013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08.011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01.01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03.01政府规章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07.01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一、行政许可(共 1212 项)项)1.城市、镇规划区内建
9、设用地规划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
10、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2.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11、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3.按照国家规定需
12、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
13、、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5.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4、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
15、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
16、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8.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
17、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9.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条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11.城市
18、排水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19、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 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 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 3 条规定的标准。12.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四章、第三条第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
20、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二)、行政(二)、行政处罚处罚(共(共 151 项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处罚种类: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
22、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23、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24、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4、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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