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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2: :关于关于肇庆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肇庆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 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 见稿)见稿) 的起草说明的起草说明1、制定的必要性根据立法法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批复,我市自2015年9月25日起有权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市人大常务会的立法工作安排,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先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起草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 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等
2、多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中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 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经我局审查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以法规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6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经我局审核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市政府出台了首部市政府规章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据了解,起草单位在拟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过程中,普遍遇到立法程序不明晰,操作要求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规范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在上位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
3、际,制定我市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因此,我局结合近年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借鉴佛山市、中山市等地做法,起草了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草案)。二、制定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三、主要内容本规定主要规范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相关程序要求和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程序,具体明确了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牵头起草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立法程序
4、要求等。(1)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鉴于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立法计划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立法项目,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按征集通知要求报送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因此本规定没有对市政府如何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二)关于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市法制局工作职责中有关负责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起草和规章草案的相关要求,本规定第四条明确市政府法制
5、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或者其他综合性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三)关于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为加强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管理,将立法条件成熟急需出台的规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明确起草单位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保障按期出台实施,本规定第二章对政府规章年度制定项目的提出、审查、确定及变更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四)关于起草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本规定第三章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程序作出规定,具体规定起草单位以书
6、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地方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等意见,通过网络、报纸等公众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明确规定应当举办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具体情形。(五)关于法制审查程序规定为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把关,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本规定第四章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审查,对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程序要求、审查的重点内容和出具审查报告等作出详细规定。(六)关于提交
7、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决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另外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要求,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法规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本规定第五章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还应当按中共肇庆市委常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7)关于政府规章的公布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刊载,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因此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政府规章的统一公布载体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应当在西江日报全文刊登。在肇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上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依法备案的要求,同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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