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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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计划建议,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2、。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组织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
3、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其他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确定的立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第六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制订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包括法规草案计划建议和规章制定计划。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
4、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并提交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制定依据;(三)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六)立法进度,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行政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同时提交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稿的,在同等条件
5、下优先考虑立项。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一)超越法规和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五)提交的说明或者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
6、作计划建议稿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二)立法计划项目起草责任单位;(三)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达后,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尽快制订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因为特殊情况确需暂缓办理、终止办理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7、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规章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法规草案计划建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调整。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对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第三章 起 草第十九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
8、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其他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起草。第二十条 起草责任单位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广泛征求意见:(一)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二)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门户网站和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三)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应当
9、邀请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召开立法论证会。(四)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证程序参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执行。(五)拟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征求负责该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的部门、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监察部门意见;拟规定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拟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确需作出规定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涉及重大改
10、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需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第二十二条 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一)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四)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的。规章有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第二十三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第二十四条 立
11、法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有关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在报送审查前,其他部门、单位有分歧意见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将不同意见及处理方式形成书面材料,与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一并报送。第二十六条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与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一并报送。第二十七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审查前应当由起草责任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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