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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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和省交通运输厅阳光政务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公开,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和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下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2、和安全的重要事项信息。第三条 阳光公开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阳光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信息。第五条 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现场核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该纳入阳光公开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
3、全重要事项进行认定或取证,如实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等(附表1)。第六条 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重要事项信息报送至省级阳光公开专栏:(一)对经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应按照规定在市级阳光公开专栏已公布并确认无异议。(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符合省级阳光公开目录的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附表2)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第七条 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工作台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工程建设重要
4、事项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及建档管理工作。第八条 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省交通运输厅和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认定的阳光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应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专栏”(以下简称“阳光公开专栏”),并通过阳光公开专栏公布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第十条 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取得以下突出成绩的:1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予的质量安全奖项的;2被省交通运输厅
5、考核认定为质量安全优秀或示范项目(合同段)的,以及先进工艺工法、科学管理方法、工程标杆(样板)的;3在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4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应通报的其他事项。(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出现以下问题或情况的:1被省交通运输厅考核认定为质量安全差或不达标等级的;2在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4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5省交通运输厅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配件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6谎报、瞒报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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