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PPP项目验收和竣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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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院PPP项目验收和竣工管理办法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适用法律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项目公司应在按照适用法律进行自检后,及时向民政局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申请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验收合格且经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盖章确认或签字后,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验收不合格,项目公司应在民政局限定的时间内纠正相关缺陷后重新验收。1.2. 单位工程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在不同时期向民政局或其指定机构分别书面申请进行项目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等验收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1.3. 竣工验收1.3
2、.1. 项目公司在完成总体工程的全部工作量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在民政局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如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公司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对因工程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1.3.2. 因特殊原因,在对双方均合理、有利的情况下,可以对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验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验收协议。1.3.3.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1.3.4.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的次日,即进入项目运营期。工程质量保修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双方及时签订质量保修书。1.4.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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