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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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340.20C7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XXXX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ye and face protection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实施GB XXXXXXXXX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25通用要求35.1生物相容性35.2结构与调整35.3清洁和消毒36几何光学性能36.1视野36.2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度和棱镜互差46.3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57物理光学性能57.1可见光透射比57.2透射比一致性57
2、.3散射光57.4反射比57.5交通信号灯识别67.6功能滤光片68物理和机械性能98.1头部模型98.2防护区域98.3机械强度要求128.4头带和帽箍138.5镜片和成品的材料和表面质量138.6耐热性能138.7抗紫外辐射性能148.8抗腐蚀性能148.9阻燃性能148.10防刺穿性能148.11耐磨性能148.12镜片防雾性能148.13金属熔融和炽热固体的防护性能148.14液滴的防护性能148.15流动液体的防护性能148.16大颗粒粉尘的防护性能158.17气体和细小粉尘的防护性能158.18热辐射的防护性能159标识159.1一般要求159.2标识位置169.3标识排列方法和示
3、例1610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1610.1一般要求1610.2信息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修订了GB 14866-2006,由于GB 32166.1在技术内容上与GB 14866重合的地方,因此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整合了GB 32166.1的内容,本标准可以代替GB 32166.1。本标准发布后,建议废止GB 32166.1。28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分类、通用要求、几何光学性能、物理光学性能、物理和机械性能和标识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生活中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防
4、护产品或部件。本标准不适用于焊接防护具、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强光源防护镜和激光防护镜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2 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GB/T 13511.3 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GB/T 3004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名词术语GB 32166.2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T 3004
5、2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覆盖单眼镜片 lenses covering one eye配装前,只能覆盖一只眼睛的镜片,见图1。图1 覆盖单眼镜片3.2覆盖双眼镜片 lenses covering both eyes配装前,能够覆盖两只眼睛的镜片,见图2。图2 覆盖双眼镜片4 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根据外形和结构,眼面部防护产品可以分为眼镜型、眼罩型、面罩型等,见表1。表1 眼面部防护产品类型名称样 型眼镜普通型带侧光板型眼罩开放型封闭型面罩手持式头戴式安全帽与面罩组合头盔式全面罩全面罩半面罩全面罩半面罩5 通用要求5.1 生物相容性眼面部防护产品应能满足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的要求
6、,不应存在任何危及佩戴者健康或安全的因素。制造商应尽可能降低材料析出给佩戴者皮肤造成的伤害。制造商还应注意眼面部防护产品所使用材料的致敏、致癌、致变异和毒性作用。5.2 结构与调整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有突出物、尖锐边缘或其它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起不适或造成伤害的部分。对于眼面部防护产品上可拆卸、调整、更换的结构或组件,制造商应确保拆卸、调整、更换的便利性,简化操作过程,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5.3 清洁和消毒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提供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清洁、消毒和维护的材料、方法和步骤。按照眼面部防护具生产商提供的方法对眼部防护产品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后,不应对眼部防护具的使用造成影响,并且不会影响佩戴
7、者的健康。6 几何光学性能6.1 视野对于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颞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鼻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视野应在头部模型角膜顶点中心处测量。图3 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颞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60、鼻侧水平方向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视野应在头部模型角膜顶点中心处测量。图4 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6.2 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度和棱镜互差6.2.1 球镜度、散光度
8、和棱镜度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于使用覆盖双眼镜片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左右眼参考点处球镜度的互差应小于0.09D,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5.1。表2 球镜度、散光度和棱镜度球镜度(D)散光度(D)棱镜度()0.060.060.126.2.2 棱镜度互差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和覆盖双眼镜片的棱镜度互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测量方法见GB/T 32166.2的5.2。表3 棱镜度互差水平方向棱镜度()垂直方向棱镜度()基底向外基底向内0.750.250.256.3 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对于具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配装有单光镜片和多焦
9、点镜片的,其光学性能应满足GB 13511.1中5.6的要求,配装有渐变焦镜片的,其光学性能应满足GB 13511.2中4.4要求。单光装成镜的光度范围、光度、参考点、棱镜度应满足GB/T 13511.3中4.2, 4.3和4.4的要求。7 物理光学性能7.1 可见光透射比对于不具备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参考点处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85%,测试方法见GB/T 32166.2的5.3。7.2 透射比一致性具有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透射比一致性应满足表4的要求。表4 透射比一致性可见光透射比范围透射比互差透射比变化17.8%-100%10150.44%-17.8%20150.023%-
10、0.44%30200.0012%-0.023%40200.000023%-0.0012%60207.3 散射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广角散射应不大于2%,GB/T 32166.2的5.4。7.4 反射比对于镀有反射膜层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可见光反射比应小于2.5%。7.5 交通信号灯识别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其在475 nm至650 nm之间的光谱透射比不应小于0.2v,对红、黄、绿和蓝色信号灯的相对视觉衰减因子Q值不应小于0.8。7.6 功能滤光片7.6.1 紫外衰减滤光片7.6.1.1 通用要求对于具备紫外防护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和滤光片,应根据其可见光透射比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
11、1的要求,将遮光号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紫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U,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紫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UC。7.6.1.2 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紫外衰减滤光片在200 nm-313 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0.0003%,313 nm-365 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0.1%,在365 nm-400 nm范围内的光谱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vA。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的划分见表5。表5 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遮光号可见光透射比(vA)范围U/UC1.
12、274.4%-100%U/UC1.458.1%-74.4%U/UC1.743.2%-58.1%U/UC229.1%-43.2%U/UC2.517.8%-29.1%U/UC38.5%-17.8%U/UC43.2%-8.5%U/UC51.2%-3.2%7.6.2 红外衰减滤光片7.6.2.1 通用要求对于具备红外防护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和红外衰减滤光片,应根据其可见光透射比和近红外透射比(NIR)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信息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紫外衰减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I,适用
13、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的识别代码为IC。7.6.2.2 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红外衰减滤光片的可见光透射比、光谱透射比和遮光号见表6。对于适用于交通信号灯识别的红外衰减滤光片,其在313 nm处的光谱透射比不应大于其可见光透射比的10%,在210 nm-313 nm范围内的积分透射比不应大于313 nm处的光谱投射比。表6 红外衰减滤光片遮光号和透射比遮光号可见光透射比(v)范围近红外透射比(NIR)I/IC1.274.4%-100%1.5%I/IC1.458.1%-74.4%1.4%I/IC1.743.2%-58.1%1.3%I/ICC229.1%-43.2%1.2%I/
14、IC2.517.8%-29.1%1.1%I/IC38.5%-17.8%0.82%I/IC43.2%-8.5%0.62%I/IC51.2%-3.2%0.51%I/IC60.44%-1.2%0.33%I/IC70.16%-0.44%0.23%I/IC80.061%-0.16%0.16%I/IC90.023%-0.061%0.11%I/IC100.023%-0.061%0.083%7.6.3 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7.6.3.1 基本要求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通常用于防护眩光和紫外辐射,应根据其紫外透射比的划分遮光号,并根据9.1的要求,将遮光号信息永久标识于产品上,便于使用者根据用途、场景选择合适的产品。
15、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由识别代码和数字组成,若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不能用于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其代码为G,能够用于识别交通信号灯的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代码为GC,表7中遮光号为G4的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即使能够满足7.2的要求,并不适用于道路驾驶使用。光致变色镜片的遮光号由明态遮光号和暗态遮光号组成,例如GC0-2。7.6.3.2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380 nm-400 nm间的平均透射比和可见光透射比见表7。表7 职业用防眩光滤光片的透射比要求遮光号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380 nm-400 nm间的平均透射比m38
16、0-400可见光透射比vD65G/GC00.05vD650.5vD650.75vD65vD65G/GC10.05vD650.5vD650.75vD65vD65G/GC21%或0.05vD65中的最大值0.25vD650.5vD65vD65G/GC31%0.25vD650.5vD65vD65G/GC41%0.5%或0.125vD65中的最大值0.5%或0.125vD65中的最大值vD657.6.3.3 其他物理光学性能7.6.3.3.1 光致变色镜片光致变色防眩光滤光片的遮光号由其明态透射比v0和暗态透射比v1计算而得出,两种状态都应满足7.5的要求。光致变色灵敏度(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 3
17、0042,9.1.27),光致变色灵敏度应大于等于1.25。7.6.3.3.2 偏振镜片配装后,偏振滤光片的水平取向的方向(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 30042,9.2.9)与水平方向的偏差应不大于3。对于遮光号为G1的偏振滤光片,其偏振度(释义及计算公式见GB/T 30042,9.2.7)应大于等于60%,对于GC2、GC3、G4和GC4等,其偏振度应大于等于78%。7.6.3.3.3 梯度滤光片 以参考点为中心,半径为10 mm的圆形区域是梯度滤光片的工作区域,该区域的透射比应满足表6的要求,对于遮光号为GC0和GC3的梯度滤光片还应满足7.6的要求。7.6.3.4 明示透射比性能7.6.
18、3.4.1 太阳蓝光吸收和投射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蓝光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蓝光透射比sb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蓝光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蓝光透射比sb应不大于(x+0.5)%。7.6.3.4.2 太阳紫外吸收和透射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紫外透射比SUV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紫外透射比SUV应不大于(x+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长波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长波紫外透射比小
19、于x%,则其太阳长波紫外透射比SUVA应不大于(x+0.5)%;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对中波紫外具有x%的吸收,则其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应不大于(100.5-x)%;如果眼面部防护产品明示其中波紫外透射比小于x%,则其太阳中波紫外透射比SUVB应不大于(x+0.5)%。8 物理和机械性能8.1 头部模型眼面部防护产品测试用头部模型分为小、中、大等3个号型,小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3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和第50百分位18岁-37岁青年女性,中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50百分位的18岁-31岁青年男性和第80百分位的18岁-37岁青年女性,大号头部模型可以覆盖第90百分位的18岁-3
20、1岁青年男性,具体尺寸见表8。默认状态下,使用中号头部模型对眼面部防护产品进行测试,若产品有号型划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号或中号头部模型进行测试。注: 建议制造商根据表8的尺寸对眼面部防护产品进行设计并划分型号,提高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功能性和舒适性。表8 头部模型尺寸单位:mm序号参数号型小中大1头长182.0185.01932头宽157.0159.01663头围566.0572.05914外眼角宽96.1101.2105.45内眼角宽32.835.540.86面宽132.3137.8150.97头顶点垂距121.2130.0146.88鼻长44.546.762.89鼻宽37.039.544.
21、110鼻尖点中额平面距111.9120.1136.511下颌角间宽110.5118.0126.28.2 防护区域8.2.1 通用要求适用于基本冲击、低速冲击、中速冲击的眼部防护区域见8.2.2,适用于高速冲击的面部防护区域见8.2.3。应使用8.2.2中中速冲击的眼部防护区域进行液滴防护性能和流动液体防护性能的测试。8.2.2 眼部防护区域图5和表9给出了适用于基本冲击的最小防护区域和尺寸,图5中,a是瞳距,b和c是眼部防护区域垂直投影出的以角膜顶点为中心的椭圆形的长轴和短轴,d为瞳孔垂距,e为镜片后顶点到角膜顶点的距离,f为外眦处半圆形防护区域的半径。图5 基本冲击用头部模型表9 基本冲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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