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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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
2、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第二章 记录内容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
3、行记录;(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二)询问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七)证据保全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听证、论证情况;(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
4、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送达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文字记录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
5、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第十四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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