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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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山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 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盘锦市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水行政执法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过
2、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 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 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文 书、责令整改文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文书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 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3、申请登记、口头申请、 受理或不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 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应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 程。第七条启动一般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 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 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 载、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 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法
4、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九条有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所有调查 取证文书均有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 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 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 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
5、 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 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 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 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水行政 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 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 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三条在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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