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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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8 页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公司运作,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以及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第三条区金融办牵头,并协调其它监管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综合监管工作。工商部门
2、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核定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在外经营业务。区金融办对50万元以上大额贷
4、款实行逐笔业务备案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按时逐笔向区金融办报备;对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由区金融办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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