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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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16 页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 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 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责任。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小额贷
3、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 字样。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
4、足额繳纳。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 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
5、件的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第九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 罪记录。第十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
6、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 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交设立申请, 由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再经发起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 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第十三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内 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 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设立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过程、设立工作落实情况
7、和是否符合开 业要求等);(三)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 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安、消防 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县(市)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十一)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十二)申请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申请被批准后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 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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