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计划项目合同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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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合同 甲 方: 乙 方:二一六年 月项目合同本PPP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6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负责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如下若无特殊说明,甲方与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合同说明为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沿线道路交通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道路公用设施运营效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
2、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第25号)等有关规定,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合同乙方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本项
3、目。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采用BOT(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模式运作实施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本合同甲方)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乙方在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本项目期限届满时乙方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为此,甲乙双方达成本合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目 录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8第一条 引言8第二条 定义9第三条 解释12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14第四条
4、特许经营权14第三章 项目范围、模式和期限14第五条 项目名称14第六条 项目范围14第七条 项目模式15第八条 项目期限15第四章 项目前提条件16第九条 前提条件16第五章 项目负责单位17第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17第六章 项目融资和担保17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和担保17第七章 项目用地18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18第八章 双方的基本权利18第十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18第十四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21第十五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21第十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22第九章 项目的建设25第十七条 项目的设计25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26第十九条 建设工期29第二十条 进度报告29第二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31第二十二
5、条 建设的变动32第十章 项目运营与维护37第二十六条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37第二十七条 运营的责任单位37第二十八条 项目运营的内容37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38第三十条 公众监督38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维护38第三十二条 运行与维护手册39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39第十一章 项目移交40第三十四条 移交委员会40第三十五条 移交40第十二章 付费机制44第三十六条 付费标准44第三十七条 调价机制46第十三章 履约担保47第三十八条 建设保函47第三十九条 运营维护、移交保函47第十四章 政府承诺47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限制47第十六章 项目保险48第四十一条 保险险种48
6、第十七章 法律变更48第四十二条 重要的法律变更48第四十三条 通知和减少影响49第四十四条 取得补偿的权利49第四十五条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49第四十六条 获得和保持批准49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50第四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50第四十八条 免于履行50第四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51第五十条 时间表的修改51第五十一条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51第五十二条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52第五十三条 费用承担52第十九章 监督、检查与介入52第五十四条 监督与检查52第二十章 违约、终止与终止后的处理53第五十五条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53第五十六条 减轻损失的措施53第五十七条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
7、成的损失54第五十八条 甲方违约及违约责任54第五十九条 乙方违约及违约责任54第六十条 终止和处理56第六十一条 协商一致解除57第六十二条 合同终止的处理57第六十三条 终止的法律效力59第二十一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0第六十四条 法律适用60第六十五条 合同条款的处理60第六十六条 争议调解60第六十七条 争议管辖60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通知与变更60第六十八条 日常事务代表60第六十九条 通知61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2第七十条 合同的成立62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62第七十二条 合同份数62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附件62第七十三条 合同附件62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第一条 引言
8、1.1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政府方”)授权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共同(以下称“甲方”)作为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本项目。1.2甲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公司(以下称“乙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甲方代表政府方授予乙方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1.3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了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9、。合作期内如遇甲方机构调整,由政府方另行指定机构全部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是依照中国公司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1.4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运营维护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运营维护服务可由乙方自行承担,可不再另行招标。若乙方自行承担施工任务,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与甲方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定义2、本合同相关定义如下:本合
10、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甲方指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政府或政府方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的政府机构、部门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特指 。特许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移交项目设施和权益的权利,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11、合作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作期间(含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如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文件、建设方案、人员配备承诺、运营方案、维护方案等。项目设施指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项目资产指本项目项下及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本项目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相关设施;(2)甲方投入及因本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3)本项目项下乙方投入产生、依法获取的知识产权;(4)本项目项下的合同性权利;(5)建设文件、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12、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
13、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日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的次日。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
14、安全地运营。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二十一章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章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
15、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第三条 解释3.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3.2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2)“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
16、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8)本合同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4.1本合同中特许经营权,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
17、员会指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并依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的的特许权利。4.2特许经营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三章的项目范围。第三章 项目范围、模式和期限第五条 项目名称5.1项目名称: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第六条 项目范围6.1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PPP项目合同,依据合同授予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6.2项目地点:潍坊综合保税区内6.3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300万元,仅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未考虑道路的交通设施等内容
18、。项目起始桩号K309.944,终止桩号K312.183,长约2239米,双向四车道,总面积为74919.21m2。其中桩号K309.944-310.095段设计宽度为23米,K310.095-312.183段设计宽度为30米。主要技术标准: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车速80km/h。6.4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面工程、路基工程等。具体以实施机构提供的审批备案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第七条 项目模式7.1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合作模式。7.2乙方组织项目的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承担,运营期负责路基路面的维护维修工作,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和相关权益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
19、府指定机构。移交的资产、设施、设备应保证其功能正常使用并达到双方约定的全部交付标准。第八条 项目期限8.1本项目设计合作期限为10年,包含建设期与运营期。其中:(1)建设期:开竣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2)运营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运营,至合作期结束为止。建设期是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8.2本项目期满后需要延长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条件、程序办理。如甲方、乙方就延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期限延长等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如甲方、乙方不能就延长合作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则按本合同有关争
20、议解决机制的约定解决争议。8.3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合作期限可适当延长:(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2)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3)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而导致延误的;(4)本合同约定的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的延误;(5)合作期内,若有相关的法律或法规颁布,对PPP项目的合作年限有强制要求;(6)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的停滞和延误。8.4在8.3条描述的可延长期限的事件发生之后,乙方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可不同意延
21、长乙方的合作期限。8.5项目结束: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8.5.1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重新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8.5.2合作期限届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约定前提下,乙方可就所经营事宜与甲方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合同,或如需重新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而乙方未中选,乙方应将相应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8.5.3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限届满时,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并清偿和项目有关的债务。合作期限届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原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四章 项目前提条件
22、第九条 前提条件9.1本项目前提条件即合同现状是合同签署时项目实际现状,包括土地权属、证照批文、规划审批手续进展等情况。9.2本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前期手续由上级政府负责办理,已达到开工条件,项目目前未开工。第五章 项目负责单位第十条 项目负责单位10.1本合同生效后十(10)日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对本项目进行实施建设,乙方负责办理因本项目建设需要的相关手续,甲方给予配合。10.2合作期内,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第六章 项目融资和担保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和担保11.1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300万元。该部分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于合同生效后六(6)个月内出资到位以满足项
23、目建设需要。11.2乙方应以自有资金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投资,不考虑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情形。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不得为筹集资金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和资产设置担保或转让。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11.4乙方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资金需求计划表如期到位。如建设资金未按照约定如期到位,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1.5乙方应当确保乙方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如发生挪用情形,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 项目用地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12.1本项目的用地由甲方政府以划拨方式依照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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