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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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
2、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3、。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九章律傍章
4、 越宫律朝律 二、法律形式 (一)律 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二)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三)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四)比 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五)春秋经 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六)法律解释著作。法律注释之风起于西汉,盛于东汉。 第三
5、节汉朝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学习重点: 1、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2、西汉法律原则的发展 一、西汉初年对秦朝刑罚的继承与发展 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仍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法,如夷三族、具五刑、枭首、腰斩、弃市等。文帝刑制改革之前,汉初统治者也曾在立法中采取过系列措施,逐步“除秦苛法”,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使汉初的刑罚体制发生本质性的改变。 二、汉朝中期的刑罚改革 淳于缇萦上书救父 淳于意淳于缇萦汉文帝 淳于意:“生女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淳于缇萦:“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妾
6、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文帝:“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 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 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 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班固评论说
7、: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二)汉景帝时期 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 意义: 1、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2、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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