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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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5.11.03【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正文】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1995年11月3日辽宁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要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
2、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察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 (一)造成水土流失又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破坏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废弃物占地面积
3、每平方米交纳防治费12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其标准见下表。也可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欠性交纳3.0元的防治费。 名 标准 水泥 石灰 煤炭 铁矿石 金 石科 称 计收单位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克元立方米 收费标准 15 10 05 01 10 10 4从事流动生产和露天开矿等,不便按上述标准收费的,按开采的产品数量折算产值,收取1%的防治费。 (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缴: 1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固定观测设施和宣传碑牌等,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2生产建设项目损坏子林草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损坏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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