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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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遵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费及住宿费收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收费工作.第二条 学生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政策;2014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应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2、,具体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一、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生,按学年收取。二、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生,硕士生8000元/年生,按学年收取。三、经另行批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按批复意见收取。四、硕博连读生经考核录取为博士入学时,按博士身份缴纳学费,春季入学的计退已交的硕士学费。五、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自其转硕后的下一收费周期开始,按照硕士生标准缴纳学费.六、学生住宿费标准为:(一)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宿舍住宿的学生,按政府物价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楼宇住宿条件批复的标准执行,范围在每人每年7
3、50元至1200元之间。(二)在研究所住宿的学生,其住宿费的收取按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两周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国科大为其本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国科大于开学报到前一周统一收取学费,开学后第二周收取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宿舍住宿的学生住宿费。第五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学生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批准复学后两周内按入学时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按月抵扣已交学费;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学籍的研究生,按月计退硕博学费的差额;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已交学费和住宿费。第七条 因家庭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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