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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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法2008 学年为切实表达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教高20071 号、教高20072 号和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 号文件精神,遵照绍学院发2007167 号文件的要求和绍兴文理学院关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法的补充规定 绍学院发200947 号文件规定,,标准科学地实施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法。第一条每学年对在编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
2、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3 个一级指标,9 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单项分相加生成一级指标总分。一级指标设置基本要求分,作为等级评定重要参考指标之一。第四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由学校安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及经校主管部门认可并备案的其它教书育人活动的工作量。设置最低授课时数。 每学年教师最低授课时数根据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 正高级为 1
3、46课时课堂教学 90 课时;副高级为 180 课时课堂教学 90 课时;中级及以下 210 课时课堂教学 90 课时;公共基础课教授、副教授、讲师及以下分别为 180 课时、210 课时、240 课时;对在校、院级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年其他教学工作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正处50 课时/学年、副处40 课时/学年、正科30 课时/学年、副科20 课时/学年。每课时工作量计 2 分。1承担专业教学任务的系主任有 50 课时/学年的总量用于教学计划外的教学工作量补贴,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共有 100 课时/学年的总量用于公共教学设备维护等工作量补贴。第五条教学效果主要指
4、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基本要求分为 500 分。第六条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基本要求分:正高级为 50 分,副高级为 20 分,中级及以下 10 分。第七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 A、B、C、D 和 E 五个等级。A和 B 的比例控制在 60%以内,其中 A 的比例不超过 20%;D 和 E 的比例不小于 6
5、%。3 个一级考核指标均须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 20%者,考核等级为 A;至少前 2 个一级指标即“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 60%者,考核等级为 B;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 40%-10%者,或名列学院前60%,但考核中2 个一级指标未达标者,考核等级为C;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10%者,考核等级为 D 或 E;3 个一级指标均不达标者,或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等情况,其学年考核等级为 E。第八条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破
6、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二学年为 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奉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 B 以上。近五学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学年为 A 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两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 或E 者,或最近一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 E 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参加省级各类评先、评优过程中,教师的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学年为 A。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中属于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每周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超过 4节,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确实定以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学院的教2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成绩排名为
7、参照,给定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第十条教师编制的二级学院领导可按行政人员执行,也可按教学人员执行。假设按行政人员执行,参照第九条,名额不占学院比例;假设按教学人员执行,则按我院实施方法执行。第十一条实际在岗不足半年,不参加业绩排名。实际在岗半年一年之间,教师可以选择是否参与业绩排名。假设因特殊原因要求参加业绩考核,参照第九条。第十二条属于“引进人才”的专任教师,进校 2 学年内可以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可以按照第九条进行考核。第十三条本考核方法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3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量化评分标准一级指标A=A1+A21.1 教学计划内授课时数包括课堂教学和非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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