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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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 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 活动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 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 分。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 照本条例进行处理。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
2、纪需给 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做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 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 方)。第四条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那么;坚持集体 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 合的原那么。第二章组织机构 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或公 安机关的认定给予相应处分;(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 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财
3、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酌情处理;(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参照本条第一项 的规定加重处理。第二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10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 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
4、 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 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 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 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 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并承当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六)私存管制刀具除没
5、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私存禁用电器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坏 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在寝室私接 电线,破坏消防疏散门,私拆或使用走廊应急灯等)是违背 消防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 火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11 -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八)在校园内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图书馆、 礼堂等公共场所内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 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 留校观察及以
6、上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者,由 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分:(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参照第二十五 条执行;(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 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五)学生严禁酗酒,
7、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12 -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 及学校急用值班 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A)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 故的,移交公安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 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留校观察及 以上处分;(二)禁止在校园及生活区内打麻将或用麻将、扑克及 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
8、相赌博(包括网络赌博), 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存放麻将等同于参与赌博;(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 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第二十九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 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 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 害的音像或文字作
9、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 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 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 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 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消防平安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 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第三十二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平安,损害 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14 书
10、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 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 及以上处分;(三)擅自涂改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或违反校医院有关 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 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 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国家助学贷款者
11、,除返还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观察及以 上处分;(八)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 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九)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15 -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 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一)违反学校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
12、合法权益, 给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 理秩序,尚缺乏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开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 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 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 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 理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四)私自安装、配
13、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 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 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利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视情-16 - 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阻碍计算机及网络 平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 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 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乱贴、散发商
14、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 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 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 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那么和大 学生行为准那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17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以及
15、 上处分;(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那么和大学生行为准那么,有损 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 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第五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第三十七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 定,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备案。第三十八条给予学生留校观察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办 公室查证,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做出 决定,报主
16、管校长批准。第三十九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办 公室查证,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四十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 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 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 有困难,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 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院 系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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