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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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 是金山银山的开展理念,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促进绿化行政审批规范化,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 市形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广东 省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 2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三区。贞江区、武江区、曲 江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管理。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 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绿化广场、道路绿地以及风景游憩绿地 等场地。第三条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
2、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 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 范等工作。渍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武江区城管局、曲江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所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管 理、城区树木的砍伐、移植和绿地占用的审批等工作。市、区两 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依照规 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三条 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渍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编制园林绿化片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上述片区
3、规划和 专项规划是在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下开展。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预算金额到达人民币50万 元以上的公共绿地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或其 委托的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 批时,园林绿化部门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审查。经大中型建设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工程,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无需再提 交方案。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园林绿化部门应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六条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 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住建管理局利用皇岗山、芙蓉山、 莲花山、回龙山山体自然风景资源,建
4、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 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城市公园。第七条 市住建管理局对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建设 单位应予以配合,需要查阅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施工方 案、监理大纲等文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积极提供。市城市公园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公共绿地工程 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与 平安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工程质量、平安方面的监管。第八条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加强质量平安监督和竣工后的 综合评价,建立公共绿地工程质量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体系。对 不达标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予以公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诚信记 录,记入诚信体系。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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