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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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1 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本计划与方案适用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3 术语及
2、定义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4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总则4.1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
3、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4.2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4.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4.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4.6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4.7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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