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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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潼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CCTV.com 2011年08月24日 14:3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潼南县政府网 内容速览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客商在潼南投资,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潼南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潼南实际,制定本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客商在潼南投资,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潼南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潼南实际,制定本政策。一、用地政策(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或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
2、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延期。(二)在我县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需新征收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征收出让,原则上最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按土地成本价(含土地出让金)执行,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超出挂牌的基准价格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还可给予土地价格10%-50%的补贴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三)投资新办商贸流通、旅游项目用地的,按“招拍挂”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执行,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超出成本价部分,政府给予10%-50%的补贴(或按成本价执行)。(四)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或国
3、有闲置厂房,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缴租金;新办公益事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再延长免缴租金时限。(五)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与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可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需使用新征收土地的,只收土地成本费。(六)在我县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一次缴清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分期按比例缴纳,缴清全部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七)投资者整体收购、兼并县内困难企业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约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
4、与职工安置的,企业财产不够安置职工,可用土地出让收益安置。二、财税政策(八)增值税 新办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规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三年内增值税县内留成增量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九)营业税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三年内,县内留成部分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
5、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待,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县内留成部分6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规模。(十)所得税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安排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现有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县内留成增量部分,三年内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十一)县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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