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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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 12 页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7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则Pressure Pipe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 月 日前 言2007年3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并于2007年4月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修订草案。2007
2、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7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2007年 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是在国质检局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基础上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和检验工
3、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在本规则修订中体现了分类监管原则,并且简化使用注册登记的要求。本规则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法规标准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华东理工大学 施哲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夏福勇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明镐中石油管道局 续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 葛业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1)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2)第四章 使用登记管理(4)第五章 监督管理(5)第六章 附 则(5)附件A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7)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8
4、)附件C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记表填写说明(9)附件D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在线检验结论的确定方法(11)附件E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1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两种形式,压力
5、管道的业主以及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注册的表格样式和使用登记证样式见附件A、附件B。第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在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期内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6年。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的使用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使用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第二章 使用
6、登记对象的划分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按压力管道管辖部门或者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填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登记汇总表填写说明见附件C。第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种类可以有1个或者若干个登记汇总表。填报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填报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分别填报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管段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填报1个登记汇总表。第八条 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7、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为一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第九条 工业管道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条任何一款确定登记单元。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
8、元。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第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下列资料向使用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更新计划;(三)事故应急预案(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的压力管道);(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四)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填
9、写登记汇总表(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连同下列资料向使用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更新计划,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三)事故应急预案(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的压力管道);(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五)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风险评估、完整性管理报告。第十三条 使用登记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管道(管段)数量较少(10个管段以下)、并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办理使用登记;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使用登记机构应当自受
10、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者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等4个等级。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和在线检验结论确定,由承担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在线检验工作的机构负责。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和在线检验结论的确定见附件D。第十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或者风险检验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机构应当给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管段)编制登记代码,在登记汇总表的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并且填写压力管道使
11、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登记汇总表编号。压力管道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的编制规则见附件E。第十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或者风险检验结论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机构应当给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管段)编制登记代码,在登记汇总表的右上角盖“准予登记”章。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使用登记机构可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第十九条
12、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四)登记汇总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五)其他必要的检查。第二十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并且报送使用登记机构。第二十一条 使用登记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要求的;(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不
13、符而未及时改进的。使用登记机构应当给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编制登记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不予使用登记”章。第四章 使用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使用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向使用登记机构备案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时,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使用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时,在修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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