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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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第五条 中
2、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集体和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研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第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公民或者组织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直接依据。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客观管理和指导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
3、汇报工作情况。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医、中西
4、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中医药成果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研究成果。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一)基础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
5、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二)应用研究综合评定标准: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
6、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
7、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奖励办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负责对推荐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任期三年。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在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评审会议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在遴选出专家中提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人。第十四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项目专科情况,将评审委员会专家分为若干评审组。第十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获奖项目审定。第四章 推 荐第十六条 申报渠道:本奖励按项目来源,制定如下申报渠道:(一) 地方推荐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按分配名额,统一汇总申报我会。(二)
8、 专科分会推荐项目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审核(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推荐项目由主任委员签字后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盖章),按分配名额,统一汇总申报我会。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推荐项目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医药学会审核,按分配名额,统一汇总申报我会。 (四)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位以上推荐项目可直接申报我会。 (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推荐项目按分配名额可直接申报我会。(六) 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相关学会推荐项目可直接申报我会。第十七条 申报要求:(一) 申报时间: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上报不予受理。(二) 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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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 中医药 学会 科学技术 评审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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