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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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版)文件编号制订部门生产部总页数共 4 页实施日期制 药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烟台北方制药有限公司文件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1版)文件编号制订部门生产部总页数共 4页实施日期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分发份数12份分发部门生产部、质量部、财务部、办公室、车间、QA、QC、仓库、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销售中心、供应中心、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的安全管理。2 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产生,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员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3 术语4 相关文件SG01-21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SG01-3
2、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 职责 5.1 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5.1.1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1.2分管职业卫生副总应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5.2 主管部门职责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的政策法令,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5.2.2搞好作业场所检测、监测工作,提供职业卫生要求的适宜环境。
3、 5.2.3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5.2.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改善作业条件的治理计划。 5.2.5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5.2.6负责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制度。5.3 工会职责监督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及时进行疗养等。 5.4 车间负责人职责 5.4.1教育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的防护和自我保护能力。 5.4.2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6 内容 6.1 预防 6.1.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健康的“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 6.1.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考虑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建议。 6.1.3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需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6.1.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至少每年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讲评保持持续改进。 6.1.5当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和中毒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的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后期调查工作。6.1.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及防氮气窒息等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用具。 6.1.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2 用工及健康检查 6.2.1在与员工签定
6、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有违反此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6.2.2所有员工有维护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另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6.2.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2.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7、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2.5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2.6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救治或进行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6.2.7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的,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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