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政策(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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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来西亚土地政策2006-04-28 | 作者:王正立 |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在马来西亚,根据联邦宪法规定,政府可依法对私人土地进行征用,但要给予合理的补偿。马来西亚目前征用私人土地的法律依据是马来西亚1960年土地征用法。自该法实施以来,马来西亚曾于1993和1997年两次对该法进行过修改,并于1995和1998年先后两次颁布了土地征用实施细则。一、土地征用目的 根据1960年10月13日生效的马来西亚土地征用法,该法适用于马来西亚所有的州(除沙巴州和沙捞越州)。该法规定,土地的问题是州政府的议事,州政府有权征用任何私人的土地,但土地征用必须符合
2、公共目的的需要,公共目的包括:任何公共目的;由任何人或机构提出的符合州政府认为有利于马来西亚或该地区经济发展或公众利益的目的;为采矿、住房、农业、商业、工业或娱乐的公共目的。过去,州政府征用土地时必须符合第、类用来作为公共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土地征用,第类公共目的是1993年对土地征用法进行修改时补充的。这样,州政府征用土地的目的范围就放宽了,而且还许可个人或机构申请征用土地。马来西亚学者对于这一点是有争论的,他们认为这一方面有利于马来西亚政府和州政府实现自己的经济建设意图,但另一方面有可能会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给私人土地拥有者带来不安。因此,在1997年修改土地征用法时规定暂时停止使用这
3、一条,并为防止滥用土地征用权制定了新的防范规定(马来西亚土地征用法第3条26款)。二、土地征用程序 马来西亚土地征用法第3条2款要求任何土地征用都要向土地管理官员提交土地征用书面申请报告,同时还要附有项目建议、设计和土地征用计划,以及被征用土地的政府初步评价报告。任何联邦或州政府、法定机构、联邦或州机构、任何个人或公司都可以提交土地征用申请报告。” 马来西亚土地征用法第3条4款要求土地管理官员把土地征用申请和所有附件分别提交给州经济规划局或吉隆坡联邦土地管理局和吉隆坡联邦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土地征用法授权组建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作为委员会主任的经济规划局局长或他的代表、总理办公室联邦土地
4、开发和巴生峡谷规划处副处长、作为委员会秘书长的经济规划局的代表、联邦领土土地管理官员、土地和矿山局局长或他的代表、吉隆坡城的特派员或他的代表和委员会主任确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代表。如果土地征用申请不符合土地征用法第3条规定,土地管理官员拒绝土地征用申请;如果土地已经被别人征用和土地征用不是用于土地征用法所确定的修建公路、铁路、水渠、电力供应、天然气管道、电信、道路照明、下水道系统、排水系统、公共工程和其他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或便利设施的公共利用目的,土地管理官员也可以拒绝。 1997年土地征用法修改案赋予了州经济规划局和吉隆坡联邦土地委员会一项新的职能。在接到土地征用申请报告后,土地管理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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