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088条 离婚经济补偿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相关案例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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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 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 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TT, 方因执育子女、照料老 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 向另方请求补偿,另方应当予以补偿。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
2、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F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婚姻家庭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条文主旨】本条是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
3、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本条规定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的。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r较多义务, 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夫妻离婚时,一方 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由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 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 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致意见, 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
4、则依据本条 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第312-317页。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本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 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 产制和
5、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条文理解】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 济补偿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 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 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 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 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
6、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 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 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 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 有悖公平。从价值方面看亦是如此,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 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因而它应该是有价值的,它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 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量化价值描述,却创造 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
7、,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价值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瑞士民法典规定,在协助配 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验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出其为抚养家庭作出的贡献的,其有 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异的婚姻一方因照料或教育共同 的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的情形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间,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
8、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 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 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两部法律均将 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 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在 2001年之前的婚姻法条文中,并无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才加入。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十多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相反,有关 统计显示,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
9、,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 院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后才得以适用。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 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条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 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 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 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匕三个方面,
10、为家庭利益 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 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 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 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 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 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
11、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 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 事人自行决定。(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 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 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 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三、准确认定离
12、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 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 情况,依法判决。对于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 象的特定性和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纳入国民 经济核算,无论查询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还是查询任何的经济报告,都无从寻找 未市场化的家务劳动所占的价值。相反,一直以来家务劳动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 存在。多年来,不断有研究试图通过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式找到答案。不同研究数据分别
13、显 示,保守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若把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 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为样本,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 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 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 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 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 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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