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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科院计算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计所教字(2018) 6号)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关于印发中 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 学字(2014) 64号),并结合计算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计算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接 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学籍在计算所,包含非在职少 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定向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 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第二条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 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国家奖学金名额由 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至
2、计算所。国家奖学金由国科大一次性发至获奖者本人。各部门不得以 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 奖助学金。第三条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计算所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L硕博连读生应在申请时学籍注册的培养层次阶段获得过 优秀学生荣誉称号;2 .硕士和博士阶段中间断开的,应在博士阶段获得过优秀学生荣誉称号;3 .曾获过国家奖学金的,应在上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之后获 得过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综合素质高,发展潜 力突出;(六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受到过国科大或计算所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参评学年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四)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 学籍者。第五条 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 选,转博当年按硕士生身份参与评选;直博生按博士生身份参与 评选。第六条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 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 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4、由于因私出国留 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 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七条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由所教育工作指导小组(或学位委员会)代表、 科研实体负责人代表、教育处负责人、导师代表、学生代表7-9 人组成,其中研究部外的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1/3O评 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原则上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第八条评审程序(一)每年教育处根据国科大评选通知,按各科研实体在学 人数比例分配候选人推荐名额。(二)本人提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 限内如实填写并向所在科研实体提交计算所国家奖学金申请 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 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获 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三)各科研实体推荐候选人,并将候选人计算所国家奖 学金申请表报送教育处。(四)教育处对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五)教育处组织计算所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答辩会:1 .每个研究部组成一个答辩组。教育处根据各研究部在学人 数比例分配各组初选名额;2 .每位候选人报告5分钟,回答问题2分钟。报告内容包 括学习、科研、论文和社会工作(包括参加志愿者活动)等;3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评选,确定计 算所初选获奖名单。初选结果应获评委总人数2/3及以上同意。(六)计算
6、所初选获奖名单报计算所教育工作指导小组审核, 同时在所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七)学校审定。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 所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八)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 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国家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 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
7、其他委员的意 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 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 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 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第十条争议及违规处理(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计算所公 示阶段实名向计算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计算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 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 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 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 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 荣誉。(四)参与本项工作的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 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 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算所教育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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