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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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3 3 篇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漂亮宜居城市,依据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急废物和医疗废物,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
2、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安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详细工作,协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
3、管部门根据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方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冲突纠纷。 激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根据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
4、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看法。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安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限制性具体规划相连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
5、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安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
6、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运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根据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爱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实行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
7、境爱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看法,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记规定的标记,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变更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变更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根据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供应替代设施,同时实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
8、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根据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其次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
9、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全部权人为责任人;全部权人托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
10、任人。 其次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学问宣扬,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齐;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刚好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刚好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状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刚好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
11、圾管理信息系统。 其次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安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激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干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赐予嘉奖,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其次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详细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其次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
12、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根据危急废物贮存污染限制标准,运输至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途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其次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输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其次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特地队伍,或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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