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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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7篇)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1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 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各入驻办公大 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一)餐厨垃圾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 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 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二)其他垃圾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 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 处其他垃圾桶内。会议室内产生
2、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 由物业统一收集。(三)可回收物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 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 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 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 进行资源化处理。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
3、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 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 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 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
4、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 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 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 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 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 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负责本
5、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 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 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
6、物业服务企业和 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 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 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 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 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 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 类工作。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城市总
7、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 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 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 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 乡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 用或者改变用途。
8、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 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 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 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 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
9、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 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 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 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 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 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 科技水平。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 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 弃
10、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 活垃圾的产生。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 公,推广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 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 塑料袋使用。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
11、要求和各自 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 的减量化。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 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 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 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 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 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
12、),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 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 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 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 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 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 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 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责
13、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 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 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 人;(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
14、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 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 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 者补设;(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 的单位收集运输。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15、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 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 圾回收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进行投放:(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 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 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
16、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 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 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 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 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 入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 交售的原则
17、,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 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 圾收集站合并设置。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 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 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桶内。(四)有害垃圾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负 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检查考核。干部职工 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垃圾分类管理规章
18、制度范本精选篇2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 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 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1.1 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 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 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1.2 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 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 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 类、文件类、塑料类
19、及包装材料等。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 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责任人投诉。第四章:分类收集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 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
20、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 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
21、通道。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 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 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 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 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
22、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 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 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 生活垃圾。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五章:分类运输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 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 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
23、 中转站及分拣中心。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 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 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24、会同市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 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 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 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 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 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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