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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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98号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方法已经 2010年 1月 8日市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市长:毛小兵 二 O 一 O 年一月二十八日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城乡公交事业进展,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客运车辆在依法核定的乡村大路和城市道路上依托公交场
2、(站、候车站(点,依据规定的城市(镇 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线路、站点、票价、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进展改革、公安、规划、建设、质监、安监、城管执法、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乡公交客运进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经营、有序进展、平安运行、便利群众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公交客运的进展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赐予扶持。第六条 城乡公交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应当
3、协作政府担当社会福利性工作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担当社会福利性工作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第七条 城乡公交客运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禁止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其次章 进展规划第八条 城乡公交客运进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规划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方案。市和市辖县城乡公交客运进展规划应当统一编制,市辖县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进展规划。城乡公交客运进展规划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进展战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和场(站。第九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乡公交客运进展规划的要
4、求,编制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并组织领导城乡公交客运 管理机构实施。第十条 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可通过开通区间公交、直达公交和快速公交等多种方式优化城乡公 交线网运行效率。第十一条 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科学合理支配城乡公交设施用地、枢纽场(站和候车站(点布局、平安保障设施配置,提 高公交服务掩盖面和运行效率。第三章 场(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城乡公交客运场(站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县人民政府
5、应当通过资金投入、用地保障、减免相关费用、 落实优待政策等措施,支持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经营。第十三条 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名目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城乡公交客运首末站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本线路相适应的站务用房和停车场地;(二具有完善的站务平安管理规章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设备;(四配备专职安检员、调度员。第十五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
6、公交设施。因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 闭公交客运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的,应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据规定补建或者补偿。第四章 经营许可第十七条 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或者直接授予制度。第十八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线路特许经营许可。招标应当以平安、服务质量、运营成本等为主要内容。线路冷僻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也可以采纳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乡公交线路经营企业。禁止有偿实施线路经营许可,禁止对同一条线路重复授予线 路经营权。第十九条 从事城乡公交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
7、合格的车辆和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符合平安运营条件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首末发车站点;(五有符合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驾驶人员;(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七有健全的运营、平安管理等制度。其次十条 从事城乡公交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三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有关公交法规、车辆修理和平安应急基本学问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四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向其核发从业资
8、格证。 从事城乡公交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经城乡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次十一条 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向县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向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予以许可的,与申请人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后核发城乡公交特许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二条 特
9、许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营运线路、站点、首班和末班车时间、班次间隔、车辆数及车型、票制、票价;(二线路经营权期限;(三各项营运服务指标;(四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五平安管理和突发大事应急措施;(六履约担保;(七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商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三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取得城乡公交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运营车辆数量,对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要求的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其次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不得出租、转让。禁止实行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许可。其次十五条
10、城乡公交企业需要连续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该线路经营期限届满 9个月前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城 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 6 个月前予以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二城乡公交企业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连续经营的;(三特许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第五章 运营服务和平安管理其次十六条 城乡公交企业应当依据城乡公交运营服务标准和规范,并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商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城乡公交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度车辆,准时疏运乘客。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将线路营运方案报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
11、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其次十七条 城乡公交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车辆从事城乡公交运营,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 况良好和车容干净,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在车辆规定位置安装公交 IC 卡收费系统读卡机、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投诉电话等运营服务标识,并携带运营服务的相关证件。其次十八条 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的载客人数按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2428-1990核 定,在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内依据 6 人 /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其次十九条 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
12、员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第三十条 城乡公交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规章,执行有关服务规范,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二甩客、敲诈乘客或者滞站揽客;(三拒绝享受免费乘车待遇或者持优待票证乘车的乘客。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听从乘务人员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乡公交秩序;(二依据规定购票乘车,挨次上下车;(三不得携带宠物和有异味的物品乘车;(四)不得在车厢内抽烟; (五)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乘客平安和乘车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城乡公交场(站)应当制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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