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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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7页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2、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第五条 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
3、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
4、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城市建设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的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5、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照国家规定营造防护林带;(六)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生产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易地统一绿化,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
6、目规划方案,留足城市绿化面积。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
7、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管理;(二)居住区绿地由其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三)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单位管理;(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以及
8、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责任制度。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图纸或者其他临时占用绿地原因的有效证明文件;(三)由原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恢复绿地计划。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照价补偿。第二十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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