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EH-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 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五)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
2、坛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其他物品;(六)在城市公共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七)采用不透气不透水方式封砌、封固树木根部;(八)违规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 树木;(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城市绿化主管部 门审定的易地绿化方案规定的期限、地点、面积补足绿化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 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绿化,所产生的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 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
3、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 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显著位置设 置绿地竣工平面图并永久公示的,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 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养护管理职 责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 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浇灌或者修剪、移植不当,造成树木花草受损、死
4、亡的,有关责任人 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 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树木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还应当按“伐一栽三”进行 补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未按照城市绿 化主管部门安排进行易地补植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二倍以下 的罚款
5、,并组织进行易地补植,易地补植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 害或者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1)有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2)有第六项至第八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 其管护等活动。城市绿地,是指在城市中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绿地、附
6、属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等,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市树,是指香樟。市花,是指杜鹃花。第三十九条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庐陵新区 管理委员会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相应职责。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 康,建设绿色生态宜居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 等绿化管理另
7、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地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相应调整。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管 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 作。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 市绿化相关工作。
8、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 化活动。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 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 养护。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推动城市绿化科学研 究,推广城市绿地建设、保护、管理先进技术,加强绿化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技术 研究,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地适宜的植物品种。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 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的保护。第八条城
9、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 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 城市绿地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要 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景观风貌特色、历史文化特点、城市 山水格局和空间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需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 置各类绿地以及绿化设施,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地系统。第十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安市 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deliwenku.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